香港專利法律制度
香港新《專利條例》于1997年5月28日獲立法局通過并于6月27日實施。香港立法局于1997年6月4日通過新《注冊外觀條例》,其旨在于設立一種無需實質審查的注冊外觀制度。
香港專利申請人資格
標準專利的申請人須先在指定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。
短期專利對申請人不作限制。
香港專利類型
1、標準專利:已由指定專利局(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、歐洲專利局或英國專利局)授權的發明專利,也就是說,發明專利的申請客體與授權標準根據不同的指定專利局而定。
2、短期專利:具有短期商業價值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并使申請人能盡快獲得專利權。
3、外觀設計:指通過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于某物品的形狀、構狀、式樣或裝飾的設計。
香港專利年費收費標準
1、標準專利可在第3年屆滿后每年續期一次,有效期最長達20年。
2、短期專利的首段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4年,屆滿后可續期一次,有效期最長達8年。
3、外觀設計的首段有效期為自注冊申請提交日期起5年,之后可以每次續展5年,有效期最長達25年。
香港專利審查制度
1、標準專利參照指定專利局的審查結果并采用形式審查制度。
2、短期專利采用形式審查制度。
3、外觀設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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