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國專利法律制度
韓國的發明專利法和實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于2006年生效并適用至今。另外,韓國是《巴黎公約》、《專利合作條約》和《布達佩斯條約》的成員國之一。
韓國專利申請人資格:
韓國對申請人資格不作限制。
韓國專利類型:
1、發明專利:是指利用自然法則對產品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具有高水準的新技術方案。
2、實用新型專利:是指對產品的形狀、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技術方案。
3、外觀設計專利:是指對產品的形狀,圖案,色彩或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設計。
韓國專利年費收費標準:
1、發明專利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前3年年費,自第4年起開始每年繳一次年費。
2、實用新型專利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前3年年費,自第4年起開始每年繳一次年費。
3、外觀設計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前3年年費,自第4年起開始每年繳一次年費。
韓國專利審查制度:
1、發明專利采用先申請原則、早期公開原則、請求審查原則和授權后異議制。形式審查通過后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自動公布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。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。
2、實用新型采用先申請原則、早期公開原則、請求審查原則和授權后異議制。申請人提出申請后,先進行形式審查,審查通過后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進行公開,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。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。
3、外觀設計采用無審查注冊制,即進行初步審查(形式審查),然后做出注冊授權決定,繳納登記費后,就授予專利權;在授權公告后有3個月的異議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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